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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宁刚律师 孟宁刚律师,中共党员,政法院校毕业,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先后代理过各种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在执业生涯中以诚待人,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敢于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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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孟宁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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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115201210222213

执业律所:河南聪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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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本文介绍了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表现形式以及与其相关的知识。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实施专利授权以前的技术、已经被宣告无效、被专利权人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权期限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侵权行为。专利法规定了临时保护制度,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应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类。

1.直接侵权行为。这是指直接由行为人实施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表现形式包括:

(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延伸阅读:专利侵权行为的责任

相关知识:

《专利法》

第11条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作了明确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上述规定,作为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有被侵犯的专利权保护客体以及被指控侵权的实施行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就是判断该实施行为是否侵犯了一项已授权并处于专利权有效保护期内的专利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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