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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宁刚律师 孟宁刚律师,中共党员,政法院校毕业,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执业以来先后代理过各种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在执业生涯中以诚待人,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敢于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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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孟宁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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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115201210222213

执业律所:河南聪语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信阳固始县人民法院对面东

成功案例

无证贩卖香烟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案例介绍】

2015年9月,罗某在贵阳认识了夏某,夏某声称自己有卷烟,双方有意向地留下对方的电话号码,2016年1月,夏某打电话给罗某谈及买卖香烟的事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罗某从都匀驾车来到七星关区的夏某家,经过商量,罗某用8万多元从夏某家购买了3000多条遵义牌和黄果树牌香烟准备到都匀销售,在运输途中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获。

2016年4月14日,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和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七星关区烟草专卖局对涉案香烟进行确认,其两人交易的香烟总价为9万多元。

【法律知识】

那么,已经合法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能否认定非法经营罪?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范围,即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烟草专卖法》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都属于国家规定的范畴。

(二)从客体上来看,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正常的管理秩序。具体到烟草类非法经营犯罪,其破坏的是国家对烟草制品收购、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整个经营活动的管理秩序。国家制定烟草法律法规的目的是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烟草制品的年度产量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决定的,烟草零售也有划拨数量的限制,《条例》规定烟草零售商必须从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反此规定进货即破坏了国家对烟草专营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从主观方面来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了烟草专卖,行为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由于烟草制品实行的是配送制度,根据国家调控,烟草零售商进烟是有数量限制的。

(四)从客观方面上看,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未从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规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条例》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五)刑法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行为性质恶劣或者犯罪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具体到烟草经营,只要行为人从非法渠道购烟五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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